学校章程

Constitution

金沙js3833(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序言

 

为了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登记名称:金沙js3833(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学院”)学院英文译名:Dalian Neusoft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第二条 学院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软件园路 8 号。

第三条 学院机构性质: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四条 学院的发展定位:有特色高水平的创业型应用技术大学。

第五条 学院的办学方向:学院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和教育公益性原则,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教育改革,保证教 育教学质量,推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六条 学院的办学理念是“教育创造学生价值” ,校训 是“精勤博学,学以致用”。

第七条 学院的培养目标: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当开展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

第九条 学院的学科门类:工学、管理学、艺术学和文 学。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院的举办者:

1.大连东软软件园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软发展”)

2.大连东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东软控股”)

3.亿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亿达集团”)

 

第二章 资产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经费的来源渠道: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等。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社会捐赠。

第十二条 学院的财产属性: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院的资产。

第十三条 东软发展以土地、教学和办公用房等设施作为资 产向学院出资,出资额计33,419万元人民币;东软控股以现金方式向学院出资,出资额计960万元人民币;亿达集团以现金方式向学院出资,出资额计640万元人民币。上述各方举办者共计向学院投入的资产总额共计 35019 万元人民币,举办者投入的资 产向学院办理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学院经费的使用原则:学院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 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示。

第十五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 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施预、决算管理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1.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

2.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 监督。

第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 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举办者有义务依法为学院筹措教育经费,提供必 要的办学条件,并有权参与学院决策和对办学情况进行监督。举办者不直接干涉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举办者的监督不得妨碍学 院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推选学院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

2.举办者或其代理人参加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 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并对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 议;

3.查阅学院董事会记录,并了解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4.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九条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履行办学出资义务;

3.本章程中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5-7人组成,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东软控股推荐,副董事长由亿达集团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董事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董事任期届满时,可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的更换在报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后生效。依法更换的董事,其任期以更换原任者的任期为止。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

1.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书面提议并说明拟议内容时,董事长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如副董事长因故不能代为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每次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或临时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应至少在会议召开的十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并提供董事会文件初稿通知各董事。未按上述规定履 行通知程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无效,除非获得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不经召集通知手续而召开董事会。

4.董事会会议应有五分之三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人数 未达到本章程规定人数时,董事会会议不成立,其所做出的决议无效。

5.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1 至第 6 项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就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7至第 11 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五分之三以上通过。

6.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时,应提 交由董事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此时,提交委托书的董事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本人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行使表决权的,视为该董事弃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7.关于董事会的决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可采取全体董 事签署文件或该文件的相同副本的书面决议形式代替董事会的召开。

8.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承担责任。

9.在可能的情况下,董事会决议在会上供董事签署。经董事 长提议,董事会会议也可采取电视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但仍 需要出席董事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10.董事会会议需制作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记录董事会议题 的讨论过程和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以及出席董事或董事书面委托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的人数、姓名和会议召开的时间等。每次董事会 会议的记录应尽快发送给全体董事,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晚于会 议后十五天。如有董事希望在会议记录中列入任何修改或补充意 见,其应在收到会议记录草案后两周内将该等修改或补充以书面 形式送呈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但其不得要求对董事会上已签署的 书面决议进行任何修改和补充。

11.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后,由学院保存, 并及时将该会议记录文本的复印件送交各位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解聘院长,决定其报酬;

2.修改本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5.审议年度审计报告;

6.审议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筹集办学经费;

8.聘请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10.学院内部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的通过;

11.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院长

第二十四条 学院的领导体制: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为学院的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院长 学院设院长一人,并设副院长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必 要时,由院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院长人选由东软控股推荐,经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副院长和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由院长推荐,经董事会聘任。

院长任职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

3.年龄不超过 70 岁;

4.院长任期四年,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可连任。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2.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计划;

3.组织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组织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5.组织拟订学院的规章制度;

6.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7.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8.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9.聘任、解聘学院教职工(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实施奖惩;

10.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辞职 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 人员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解聘 如院长不能胜任、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的,经董事会决议 予以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如副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不能胜任、严重失职或有营私舞弊的,经董事会决议予以解聘。

第三节 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院长办公会制度。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领导的经常性工作会议,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学院工作的主要 事项,部署学院日常工作任务。 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1.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会议由 院长召集并主持。

2.参加院长办公会的为院长、副院长、财务总监和其他副院 级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院长可邀请学院 的董事、党委书记等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研究的内容确定是否安 排学院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3.院长办公会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人员。会议实行 院长主持、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院长享有最后决定权, 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4.院长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 要由院长审阅后备案并发给各位与会人员。

第四节 党组织和群团组织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主要职责是:

1.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 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 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 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 管理。

3. 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 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4. 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 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5. 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 大会。

6.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 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院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 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建立学院党委与学院董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以及与院长办 公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 与研究讨论。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以学生代表为主体的学生代表大会。学院维护和支持师生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 )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年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教代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 )是在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群众组织,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代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学代会 的常设机构是学院学生会。学院教代会、学代会的运作及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各自 章程执行。

第五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分布和委员的代表性合理确定二级学院(系、部)的委员名额,委员候选人由二级学院(系、部)推荐, 最终由院长聘任。学院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也可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 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 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1.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人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4.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5.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及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其章程 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审理和决定授予有关学士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四年。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 1 人,副主席 2 人,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各系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及研究人员中遴选。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通过。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学院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及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六节 学院内设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发展情况合理设置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职能部门、保障服务部门等二级机构。学院实行后勤社会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 律法规和学院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1.二级学院(系、部)是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 理。

2.二级学院(系、部)设院长(系主任、部长)一名,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部长)是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各单位党总支书记协管全面工作,侧重党务与学生等工作。二级学院(系、部)设副院长(副主任、副部长)若干人,协助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部长)及党总支书记履行职责。

3.党政联席会制度是二级学院(系、部)的基本议事制度。各单位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统筹管理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会议由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部长)召集或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各单位班子全体成员参加。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设立校友会等专门工作组织委员会,各委员会按其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育教学、教职工与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开展教 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学院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院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

第三十九条 学院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任务,制定学院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质 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

第四十条 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以及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学院与教职 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在所在地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健全教职工、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学生投诉。

  

第六章 学院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变更

1.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2.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3.学院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终止

1.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举办者同意,在依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清算后,终止学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1)因学院学生生源严重不足,导致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2)因发生超出学院自身控制能力的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学院不能继续办学。

2.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应当终止:

(1)学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2)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清算

1.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偿,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学院依第四十七条第 1 款规定解散的,由董事会确定清算 组的人选,并在董事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3.学院依第四十七条第 2 款规定终止的,分别由教育主管部 门或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4.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5.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举办者按出资比例分配。

6.清算期间,学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7.学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及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不适应学院发展时,可提出对本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条 章程修改程序

1.如果学院提出修改本章程,学院应在征求举办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修改意见,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2.如果举办者提议修改本章程,应听取学院的意见,形成修改方案,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